2021年7月5日 星期一

2021/7/4 工作紀錄

今日任務與進展:

  1. 記錄ECCS response level的可能問題:已完成

  2. 將同理心RCT介入方式彙整之重要結果記錄於部落格:進行中


今日主要議題:

○ 19:00 同理小組討論

主軸有二:一、核對大家的response level舉例;二、再次討論C-0判斷原則。

關於C-0判斷原則之討論,本次新增之說明為:1. 有因果;2. 以果(影響)為主。此二項解讀自作者對「挑戰」的其中一句定義:生理、社會或心理問題所導致生活品質上的負面影響。

使用上述原則的困難:作者的舉例中,有不具完整因果關係的陳述,如:「戒菸真的很難」、「要把你的時間和精力全都放在小孩身上真的很難」等。這些在OT情境中,判斷準則上與「手要用力很難」、「爬樓梯很難」等陳述相似,但是病人是否在傳達「挑戰」,是不夠明確的。故仍有無法協助判斷的情形

討論後新增說明:「因」意指「生理、社會或心理問題」;「果」意指「生活品質上的影響」。而只要明確提及「果」,即屬於ECCS的範疇。然而作者並未解釋何種程度為「生活品質上的影響」,這是單靠我們自己解讀無法解決的部分!(至少已經掙扎好幾個月了,每個例子卻仍以特例處理,對影響生活品質之程度的共識不明)

過程中我們考慮幾種可能做法,為了提升上述共識:

  • 對生活品質之影響應發生於活動(activity)上,而不涵蓋特定、較小的生理問題,如:「做⋯(活動)很難」、「因為⋯(原因),我都不能⋯(活動)」。而活動與任務(task,如拿杯子)有別,應可定義。然而,這超出ECCS原本的設計,是另尋/補充解釋方法,故不採用!

  • 整理ECCS的舉例,歸納「因」與「果」的例子分別有哪些,來補充大家的認知。然而,這又要花時間做質性分析,而是否有幫助未知;且非ECCS判斷準則之原意。

我的看法:對於造成ECCS判斷不一致之定義問題,討論已久,往往掙扎著在裡面迷了路。如果反覆確認後,仍無法突破對定義解讀有異的問題,是否有以下可能:(1) ECCS的設計上,本來就帶有主觀性(我想一定有這個空間,因為一致性也只是介於70~80%左右);或者(2) 錄音OT評估/治療過程,自然對話中本來就有陳述不夠清楚/完整的部分

倘若這些非出於定義的問題存在,是否只要把ECCS原始、能確定的部分確定好,即達到訓練/測試的目的?


Backlog:

[ECCS評估]

  • 確立同理時機編碼原則

[同理心領域知識]

  • 確認同理心評估工具有哪些、測量概念

  • 瞭解同理心教學/介入

  • 界定行為同理/臨床同理

[協助溝通技巧計畫]

  • 檢視COT各項度有無需新增之題目


※ 今日工時:半天 (18:00-23: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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